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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设置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2017-03-20 09:19  

闽人社文〔2015〕384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校实验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进一步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完善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加强高校内涵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2〕2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5〕129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在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在高校直接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服务和技术支撑,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且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任现职期间,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相关的业务进修与培训,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4.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实践能力,了解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课题研究、实验(训)教学工作,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或科研等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原则上每年应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实验课程,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二)各高校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以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正高级实验师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正高级实验师聘任条件原则上相当于其他系列正高级岗位聘任要求。

(三)对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创新和创造、实验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果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人员,在学历、资历等聘任条件上可以适当放宽要求破格晋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引进,努力造就一支结构更趋合理,掌握专业理论和先进实验技术,具有现代实验教学理念和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能够适应高校建设和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二)科学设置岗位。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岗位职数比例内,结合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要求,科学设置正高级实验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努力形成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实行评聘合一,优化实验技术队伍结构,促进实验技术创新,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完善评聘办法。各高校要根据闽人发〔2012〕20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校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办法,并按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教育厅人事处反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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