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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2022-03-18 18:3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现有人才政策和人才项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就业创业的全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进人才(在漳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漳前在市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漳就业创业的人才)均可申请认定为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2.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自然纳入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重复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顺接进行D类、E类人才认定。F类人才由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接续市级高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其认定条件不高于市级高层次人才。

3.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已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在宣传和介绍时,须注明认定年度,认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

二、分类评价认定

突出以“用”为导向,整合集成资格条件认定制、评审制、评价制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评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资格认定制。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专业技术(技能)资格及社会(行业)公认度等指标,按照程序直接确定为漳州市D、E类高层次人才。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市人社局自2022年起负责按不同年度制定《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见附件1),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2.条件评审制。开展漳州市“名师”“名医”“名家”“双创之星”“首席科技官”等评审活动,实行部门人才项目评审申报制度,评审对象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省属企业)各类人才。按期公布评审公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项评审工作要求组织推荐人选,组织、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将分类组织市内外专家、学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人才的能力、业绩和社会贡献度,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每年选拔一批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创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给予重点培养。

3.自主评价制。每年确定60家人才自主评价重点企业(项目),每家企业(项目)每年经集体研究推荐1-2名骨干人才。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对人选进行分类评价认定,确定高层次人才60名,其中B类5名、C类10名、D类20名、E类25名。入选人才纳入省、市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试点企业和评定名额,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认定程序

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首次申报时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层次人才对应标准条件的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时已获得更高层次人才对应业绩、荣誉、奖项而隐瞒未报的,不得再依此申报晋级奖励、荣誉奖励,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人登录漳州市“万才聚漳”人才网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管理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申报人打印表格并签名,由用人单位就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同扫描上传至系统(用原件彩色扫描或拍摄电子照片后制作成PDF上传)。同时,申报人须将申报材料原件送相应受理窗口进行真实性核对,其中市直企事业单位报送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企事业单位报送各地人才服务窗口。

申报材料如下:

1.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在漳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证明等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对受聘于市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对在市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漳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新引进人才,须提供来漳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创业情况说明等。

4.申报对象征信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诚信承诺书》。

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须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漳工作时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但须待认证材料补充完整后方可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境外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其中,经省外评审通过的和国企、中央机构认定职称,须经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它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关层次高层次人才的资格条件佐证材料。

(二)初审。同级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补件并填写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由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审核把关后提交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市人社局牵头对照《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会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复审(即与申报人对应的认定条件有关的部门),同时对申报人征信情况进行核查。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报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初步名单。

(四)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

(五)公示。市人社局将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外籍人才、境外人才的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文。对于认定为漳州市高层次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印发认定文件,并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四、动态管理

1.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并根据最新业绩申请享受有关晋级奖励。此外,可按竞争择优方式给予重点计划支持,原则上同一人才在一个认期内只能获得一项同级重点计划支持。不把是否认定为漳州市高层次人才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审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2.《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见附件2)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需求,汇总相关政策举措,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3.《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的落实实行“统一公布、分级落实”机制,由市、县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兑现。市直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的同时,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靠前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指导。除另有规定外,市级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兑现工作生活待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人才事业发展需要,直接给予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加强对漳州市高层次人才的评估考核。在发文确认2年后,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将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重点为人才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以及用人单位发展情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内容。

5.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被认定为省级C类引进人才及以上的,按省级相关奖励政策执行。推介或引进的人才被认定为D类引进人才的,给予推介或引才人(机构)每人奖励5000元;推介或引进的人才被认定为E类引进人才的,给予推介或引才人(机构)每人奖励2000元。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属境外引进的,奖励资金上浮30%。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国家或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6.各类人才在申报时须严格按照《漳州市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诚信体系管理暂行办法》(漳委人才〔2018〕6号)有关要求报送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签署《高层次人才申报诚信承诺书》;用人单位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无误后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凡申报人员未签署《诚信承诺书》或用人单位未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的申报材料,各级审核单位一律不予受理。

7.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强化人才服务窗口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增设专岗专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工作力量,原则上市级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构建以人才驿站为枢纽的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各类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五、组织实施

1.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组织部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抓好落实,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2.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县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明确辖区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和政策支持。

3.按照“动态高效管理、资源集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通用的人才信息库、网络申报管理平台和资金拨付监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及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认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4)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被列入全市人才失信档案库的;

5)其他须要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4)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漳州市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3日起施行。《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漳委人才〔201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2.符合条件的现有人才须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首次申报确认工作,逾期则不再受理。

3.文件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根据人才服务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4.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评估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

 

 

 

附件1

 

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021年版)

 

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按照《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认定,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之后进行。根据漳州市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编制《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分为D类、E类人才。认定标准将根据当年度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市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漳就业创业。

3.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境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漳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台湾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市主导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二、D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之一:

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2.全国中医药创新骨干人才。

3.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

4.全国中医药领军人才。

5.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6.大国工匠。

7.八闽工匠。

8.福建省名老中医。

9.福建省技工院校省级名师。

10.福建省名师。

11.福建省名校长。

12.福建省职业院校名师。

13.福建省职业院校名校长。

14.福建省金牌讲解员。

15.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

16.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7.漳州市中小学优秀名师。

18.漳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医疗专家。

19.漳州市文化名家。

20.漳州市“双创之星”。

21.漳州市博士选优生(国企、教育、卫生类)。

22.2016-2021年已获评的漳州市第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近5年内,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获得者(前4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发骨干)。

2.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

3.公安部高级人才、公安部特聘专家、公安领军专家。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4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发骨干),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发骨干)。

5.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福建医学科技奖一等奖(前2完成人)。

7.福建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8.福建省教师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9.福建省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带头人。

10.世界技能大赛铜奖。

11.福建省技术能手。

12.福建省金牌导游。

13.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

14.福建省检察业务专家。

15.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16.福建新闻奖人物系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获奖人员。

17.福建省新闻奖一等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18.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二等奖相应作品排名第一获得者。

(三)近5年内,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之一: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3.福建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核心技术人员(1名)。

4.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福建省学科带头人。

6.福建省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

7.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其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受聘我市企业单位,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5.5万元。

3.受聘我市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博士学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2.5万元。

4.近5年内,曾获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特等奖、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第一负责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

5.近5年内,曾获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金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中国·海峡”工业设计大赛各系列赛事特别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

6.在我市主导产业中上一年度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近5年内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担任公司总部首席技术官(首席技术专家)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

7.近5年内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200名大学,且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博士或在排名前200名的大学有1年以上留学经历回国就任高级职位的博士(参照ARWU、QS、THE世界大学最新排名)。

8.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从我市重点培育产业和行业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县域特色产业相关企业中推荐4-8家企业,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1-2名技术骨干人才,全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择优评定不超过20名D类人才。同时,其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5.5万元。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三、E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之一:

1.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入选。

2.福建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3.漳州市“首席科技官”(年薪须达到漳州市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4.漳州市优秀乡村教师。

5.漳州市优秀基层卫技人员。

6.漳州市硕士、本科选优生(国企、教育、卫生类)

7.2016-2021年已获评的漳州市第五类高层次人才。

(二)近5年内,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1.中国专利银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获得者(前3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发骨干)。

3.省部级专利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发骨干)。

4.福建医学科技奖二等奖(前2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5.福建省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

6.“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第一研发人员。

7.福建省优秀青年企业家。

8.漳州市百花文艺一等奖相应作品排名第一获得者。

9.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得者。

10.漳州市审判业务专家。

(三)近5年内,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之一:

1.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核心技术人员(1名)。

2.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

3.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4.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带头人。

5.漳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其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我市企业单位,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4.5万元。

2.受聘我市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学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2万元。

3.近5年内,获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总工程师、全国工程建设“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含公共建筑装饰类和建筑幕墙类)的项目经理,且最近连续2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4.近5年内,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二、三等奖或省级分赛主体赛一等奖以及福建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第一负责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5.近5年内,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银奖”“最具创意奖金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第一完成人、“中国·海峡”工业设计大赛各系列赛事金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6.在我市主导产业中上一年度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近5年内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担任公司总部首席技术官(首席技术专家)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7.近5年内,省部级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一等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且最近连续2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8.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且任职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

9.近5年内,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且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博士。

10.毕业于中国台湾综合类、文法商类、应用技术类、私立大学类高校排名前20名的硕士毕业生(以毕业当年度《远见杂志》的最新台湾高校排名为准)。

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人员。

12我市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1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从我市重点培育产业和行业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县域特色产业相关企业中推荐4-8家企业,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1-2名技术骨干人才,全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择优评定不超过25名E类人才。同时,其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5.5万元。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四、有关说明

本认定条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大学排名、公司排名以及相关条款释义,参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有关说明和附录执行。

 

 

附件2

 

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

 

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等文件精神,认定为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的,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支持计划”的方式给予支持,享受所属类别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

安家补助的发放对象仅限引进人才,按照人才的不同层次分别由省级、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任期内),符合市级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30%。安家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对引进的D类、E类人才,分别按23万元、18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境外人才在对应层次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已认定通过的人才,在入职满1年后即可提出资金申领,申领时间为每年3月、9月;入职满1年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50%,满3年后再拨付补助金额的剩余部分。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统筹管理,只能用于引进人才本人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晋级奖励

A类、B类、C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A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300万元,B类人才晋升A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C类人才晋升B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

D类、E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D类人才晋升C类人才的奖励8万元,E类人才晋升D类人才的奖励4万元。

人才越级晋升的,对照上述标准给予累加奖励。晋级奖励与人才在晋级前层次获得的荣誉奖励总额就高从优不重复。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晋级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

三、荣誉奖励

对已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特级、A类、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给予的奖金或实物奖励就高从优不重复)。

对已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在《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D类、E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荣誉奖励不限次数(A类、B类、C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D类、E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依据某一“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荣誉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

四、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的对象仅限引进人才,其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1.人才公寓。大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面向符合条件人才出售出租,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产权型人才公寓方面,特级引进人才可赠送一套不超过180平方米的商品房;A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40%;B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55%;C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65%;D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75%;E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85%。租赁型人才公寓方面,特级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A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B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C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D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E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租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

2.租房补贴。选择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特级引进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A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B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C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D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800元,E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600元。租房补贴按年度于每年9月份集中申领发放,补助期限5年。

3.购房补助。对确定在我市定居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发放购房补助:特级引进人才200万元,A类引进人才120万元,B类引进人才60万元,C类引进人才40万元,D类引进人才30万元,E类引进人才20万元。购房补助分3年平均发放,每年9月份集中申领发放。申领购房补助的引进人才必须来漳工作满1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未达到最低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职的、且不在漳州范围内工作的,应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助。

五、子女就学

属引进人才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三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机会;D类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两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机会;E类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一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机会。

属现有人才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一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机会。

特殊情况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六、医疗保健

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特级人才和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A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以上保健对象所增加的医疗费支出从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享受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B类、C类高层次人才参照处级干部医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D类、E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处级干部标准提供每年1次的免费体检。

七、税收优惠

1.特级、A类、B类、C类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D类、E类引进人才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D类、E类现有人才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给予50%奖励。

八、配偶和子女就业

1.引进人才配偶愿意来漳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人才所在地协调安排。不符合随调条件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协助安置,或由用人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2.引进人才配偶和子女符合省、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条件的,可按规定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予以引进或聘用。

九、生活服务

分层次发放人才卡,可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市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开辟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并提供按揭购房、消费、创业投资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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