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城院人〔2019〕1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队伍学缘结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增强教师教学科研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主要原则
1.学费自理;
2.在岗完成学业,不误工作;
3.学以致用,根据学院办学定位、专业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需要,攻读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审批程序
报考人员须在本校工作满一年,按以下程序批准: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报人事处汇总;
3.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学院每年9月研究一次,未经批准的,不提供相关待遇,不受理相关学位(学历)变更。
三、相关待遇
经学院批准并签订协议者,享受以下待遇:
1.学习期间(协议期内)工资待遇不变,可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
2.攻读学位期间需请假参加面授的,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事假标准处理。
3.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竞聘,教学(管理、服务)业务工作评价结果按良好等次对待。
四、其它要求
1.学习期间要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
2.取得学位后要及时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到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存档。超过协议期限不能取得学位者,要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学习一年,最多可申请两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博士管理办法》(漳城院综〔2012〕24号)废止。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在职硕士(博士)培养协议书
甲方: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乙方:
经协商,双方就在职攻读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院(校)攻读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学位,学制___年。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入学前的有关事宜;
2.按规定支付乙方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等。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教育计划规定的培养目标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
2.完成非集中面授期间甲方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自行承担就读期间所需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延长学制、更改专业或研究方向;
5.参加面授学习,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6.学习期满后,至少在甲方服务五年(从取得学位之日算起),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调动或辞职,特殊原因经批准调出或辞职的,应返还甲方负担的各项学习期间费用,计算办法为:
返还费用 = 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5-服务年限)/5
其中: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为乙方学习期间支付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年终奖等。
四、双方如有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书第三条第6项规定的服务年限期满时为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公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