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城院人〔2018〕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根据《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事业实践,是促进我院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指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和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幼儿园及其它事业单位。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事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教师,不作此要求)。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专业课教师应先到企事业实践不少于8周后再上岗。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年到企事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至少1周。教师参加企事业实践应该提前做好规划。
第六条 教师企事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事业的生产(工作)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事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事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工作)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七条教师企事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事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事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实习、在企事业的生产(工作)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员工培训、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
第八条 教师企事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师所在系部要结合教师专业水平,会同企事业制订企事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事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将组织教师企事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事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事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事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事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学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教师企事业实践管理办法,对全院教师企事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评价,做好考核登记工作;系部负责教师企事业实践基地遴选,做好本系部教师企事业实践实施计划,推荐、安排教师企事业实践,非寒暑假期间在企事业实践的教师人数不能超过本系(部)教师数的10%。
第十条 组织教师企事业实践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务导向:教师需带着一定的课题、项目到企事业实践,参与课题研究、合作研发、技术改造等工作;
(二)岗位与所从事专业对口;
(三)平时与假期、脱产与兼职顶岗相结合(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企事业实践的审批程序:申请人自行联系或所在系部统一联系实践单位(为便于管理,一般要求实践单位在漳州市区,确需到漳州市区以外的单位实践的,应避免到出生地、成长地或家庭所在地);教师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企事业实践审批表》;实践时间在寒暑假的由所在系部批准,实践时间在开学期间的,须于上一学期末之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企事业实践的过程管理:
(一)教师制定实践计划(明确实践的目的、任务、具体内容、实践单位、实践时间、预期结果等);
(二)做好实践周记,以备检查和总结使用;
(三)实践结束时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总结,交人事处备案。
(四)根据批准权限,分级负责教师企事业实践的检查落实。由系部批准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应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学院批准的,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有关系(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根据企事业提供的考勤记录进行核实,按《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五)学院适时应用实践教学管理平台对教师企事业实践进行全程管理,参加企事业实践的教师应按照学院管理平台的统一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材料。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企事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事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办法,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到企事业实践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实践期间按学院标准核定教学工作量,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按每天8学时计培训(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对教师企事业实践中承担职工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产生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企事业实践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学院支付。
第十七条 学院支持参加实践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学院把教师企事业实践学时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将教师企事业实践及实践后发挥作用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事业实践,或参加企事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系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教师到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企事业实践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