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城院人〔2016〕2号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请假分类及期限
(一)事假:工作时间内遇到特殊情况确需由本人处理时,可按照实际需要的天数申请事假。
(二)病假:在医生建议治疗、休息天数内申请病假。
(三)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登记结婚的,婚假为15天。
(四)产假: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教职工,最长可休产
假18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男教职工照顾假为15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42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正常工作的,凭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医生建议延长休息天数进行请假,按病假处理。
坐班人员中的哺乳期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由本人提出时间安排、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女教职工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按事假处理。若产前假超过15天,哺乳假需扣除产前假超过15天部分。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5-7天;如需赴外地(漳州市外)料理,可按实际需要增加路程假。祖父母、外祖父母丧葬时职工要求请假,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六)探亲假:鉴于学校有寒暑假,按规定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见习、试用期人员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请假期限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82)侨政会字011号、劳人险(83)71号]执行。
(七)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请工伤假。治疗后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医院证明,仍按工伤处理;伤愈后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八)公假: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按照实际需要天数请公假。
二、请假要求
(一)全院人员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其中:访问学者、下企业顶岗挂职、参加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等已经一定程序批准的教师离开学校前把外出起讫时间向人事处报备即可)
(二)教职工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批,所在单位盖章,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应立即回校上班,并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劳资科销假。若需续假,必须在原请假期限到期前办理续假
手续,按续假前后总天数计算,根据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续假或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特殊、紧急情况确实无法事前办理的,应先电话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事后1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病假须附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急诊除外)证明,病情不太严重、请病假1天以内的,可凭社区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建议办理。
(四)请产假的起请日期可早于婴儿出生日期(产前假),不能晚于婴儿出生证上的出生日期,出生医学证明办好后及时提交复印件到人事处劳资科,带原件备核。
(五)请假期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寒暑假连续计算在请假天数内。
三、请假手续
(一)填写请假单: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件一),手写签名。
(二)审批权限
1. 教职工请假:10天及以内,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10天以上至20天,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超过20天,请产假、公假的由人事处批准,请其它假的由本部门主要领导、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其中,辅导员请假须报本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领导签署意见或批准。
2.中层干部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前须按规定报告有关院领导。
3. 院领导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知办公室。
四、有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
1.事假:教职工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2.病假: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下表所列情况执行。
时间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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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两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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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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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超过六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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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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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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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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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工龄<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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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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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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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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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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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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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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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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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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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不含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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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绩效分配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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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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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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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打“√”为全额发放,打“×”为停发)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全额发放。
4.经批准的产假、照顾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其它待遇:病事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三)关于旷工
1.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3)因打架斗殴而耽误上班者,或由此导致伤、残休息者;
(4)不服从岗位调整,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时间者;
(5)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以及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每次(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
2.待遇处理:
(1)绩效工资按学院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其他规定
(一)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颁布,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请假单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2016年3月31日
附件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请假单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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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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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病、产假附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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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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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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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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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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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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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请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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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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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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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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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送人事处)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请假单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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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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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病、产假附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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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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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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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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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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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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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请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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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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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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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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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送人事处)